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上通过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11日发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准确的环境信息管理台账,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记录,科学统计归集相关环境信息,并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所使用的相关数据及表述应当符合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等。
作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以下企业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第七、八条):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六)以2023年度为例,202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
(1)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5)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6)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包含(《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章节内容:
《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处罚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